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7)55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违改字[2017]5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兴健昌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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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兴县稔村镇页村委员会簕呈村
法定代表人:梁学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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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反馈交办意见,我局于2017年11月6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公司于2007年6月开工建设丙烯酸树脂生产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号:云环建管[2005]87号),2009年11月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使用(竣工验收意见文号:云环验[2009]22号)。生产过程中产生原料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检查当时,你公司的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无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1月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于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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