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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8〕7号

发布时间:2018-03-01 00:00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87

邝国强(新兴县太平镇罗陈村委古丁邝国强养殖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4428281966XXXX311x

身份证地址:新兴县太平镇罗陈芳园村13

养殖场地址:新兴县太平镇罗陈村委古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2271130分联合新兴县新兴江整治办工作人员到你位于新兴县太平镇罗陈村委古丁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养猪场总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建有1栋猪舍(约800平方米),养殖460头左右肉猪(约180/头)。配套建有废弃物收集设施、沼气池(2个共约120立方米)、沼液池约440立方米、发酵棚(生物降解)约(19*4.8*0.56米)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的养猪场产生的废弃物进入沼气池后,产生的沼液部分进入沼液池,部分通过一条直径约8厘米的白色胶管直接向南面约150米外的排水渠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22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227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2018226日现场检查照片、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拒不改正的后果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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