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7]64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7]64号
新兴县永丽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763801092K
法定代表人:梁永忠
联系电话:13376678363
地址:新兴县水台镇棠下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广东第四环保督察组第十八批转办件(2号)信访问题,于2017年11月28日、29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9日检查当时,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发现你公司超过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公司于位于新兴县水台镇棠下村。主要经营生产销售陶瓷制品项目,总经营面积68000平方米,建有1条陶瓷生产线,配套建有废气处理设施一套,处理工艺:废气--布袋除尘--沉降室--脱硫塔--烟囱外排。配套建有废水处理设施2套:1、脱硫塔废水处理工艺是:废水--加药物处理--多级沉淀--循环用于生产;2、球釉车间废水处理工艺是:废水--加药处理--多级沉淀--循环用于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配套建成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现废水外排。
2017年12月4日,我局收到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浓度分别为38mg/m3、78mg/m3、169mg/m3,均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及其修改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限值分别为50mg/m3、180mg/m3、30mg/m3)的0.24倍、0.57倍、4.6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28日、29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2月4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1月28日、29日现场照片;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1201号)、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环保证明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现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及拒不改正的后果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你公司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管理,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包括一切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或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我局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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