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9〕5号(新兴县祥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9〕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祥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345475618K
地址:新兴县稔村镇双阳村拉马山内旱地(双阳村民委员会房屋)
法定代表人:叶焯成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记者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8日联合水台镇政府相关人员到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委南村旧兴顺塑料厂门外进行现场检查,另根据水台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指引,于2019年4月3日到达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委南村旧兴顺塑料厂附近约300米处的荒地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倾倒(丢弃)工业固体废物(印染污泥)。
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2个现场堆放有大量黄泥土,表面有黑色污泥裸露。经核实,上述黑色污泥是工业固体废物(印染污泥)。
经调查,你公司于2018年8月与恩平富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平富辉公司”)签订了《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协议》,根据该协议,你公司按每吨人民币450元的价格为恩平富辉公司处理印染污泥。从2018年8月开始,你公司将恩平富辉公司产生的印染污泥(即上述黑色污染)约594吨运输到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委南村,计划与黄泥土、煤渣混合后用于制作红砖。但你公司厂长文永明指使司机黎福辉将一部分印染污泥(约180吨)倾倒在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委南村旧兴顺塑料厂门外及其附近约300米处的荒地,其余印染污泥运输到水台镇布冷村委南村(布凌新村)对面租用的厂房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3月28日、4月1日、4月3日、4月9日、4月12日、4月20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9年1月16日、2019年4月3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
3、2019年3月28日、4月3日、 4月9日、4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
4、恩平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协议》及《固体废物转移联单》;
5、新兴县祥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新兴县祥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长文永明、司机黎福辉身份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4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9]3号),责令你公司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倾倒、堆放、丢弃固体废物的污染行为,限于2019年4月8日前改正,消除污染。 2019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委南村旧兴顺塑料厂门外污泥堆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已平整,但从挖开的土坑和泥洞处发现还有黑色污泥。2019年4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听证、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2.1.6裁量标准第4点规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罚款。由于你公司未能按照要求清理已经倾倒的污泥,同时你公司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导致群众反复投诉,且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根据上述法律款项和我局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沿途倾倒(丢弃)工业固体废物(印染污泥)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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