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锦辉金属)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7〕46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7〕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673149440C
地址:新兴县车岗镇车头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石船山脚下
法定代表人:谢廷贵
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2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车岗镇车头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石船山脚下的金属制品生产、加工、销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表面处理、阳极氧化等生产工段正在生产,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有污水排放。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水字第09001号〕和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0906号}监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口废水总镍浓度为3.62mg/L、总磷浓度为3.53mg/L,超过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镍0.5 mg/L、总磷1.0mg/L)6.06倍和2.5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9月12日、9月1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9月12日、9月1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水字第09001号〕;
4、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0906号}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
5、《关于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000t/a铝型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新环管影[2008]15号);
6、《关于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000t/a铝型材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的复函》(新环试[2008]1号);
7、《关于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复函》(新环验[2008]19号);
8、《关于对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000t/a铝型材(一期工程)项目部分生产工序燃油改燃煤申请的批复意见》(新环试[2009]1号);
9、《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000t/a铝型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
10、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谢廷贵身份证复印件;
11、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化工明细分类表》及各类原料的送货单、出仓凭证复印件;
12、现场检查的照片及录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10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和《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3.1裁量标准第4点:“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或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肆拾元整(¥13340元)。(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据监测报告和有关证据,当天该排污口污水排放量400吨,30天污水排放量12000吨(不超过30天按30天认定), 总镍浓度为3.62mg/L,总磷浓度3.53mg/L,共核得应缴纳排污费排污费为2668元。)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11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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