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盈辉纺织)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7〕47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7〕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盈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781154562Y
地址:新兴县车岗镇夏龙旧村长坑(打石坑)
法定代表人:谢廷贵
新兴县盈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0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车岗镇夏龙旧村长坑(打石坑)的年产1万吨染色纱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1万吨染色纱线项目正在生产,检查发现染色生产线产生的废水由管道收集到集水池,但进入集水池前的管道有废水渗漏,渗漏的废水未经处理流到厂内排污渠,再经厂外排污管(渠)排入新兴江车岗段。新兴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未经处理的渗漏废水进入厂外排污管(渠)前后采水样检测。据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0908号}监测结果显示,未经处理的渗漏废水进入厂外排污管(渠)前后的废水色度分别为512倍、64倍,均超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9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5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采取其它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17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年产1万吨染色纱线项目已经停止生产,生产车间渗漏的排水管已进行封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9月20日、10月10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9月20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52号)及送达回执;
4、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0908号};
5、《关于新兴县盈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年产一万吨染色纱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云环建管【2005】56号);
6、《关于新兴县盈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染色纱生产线首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复函》(云环验【2006】9号);
7、《关于新兴县盈辉纺织品漂染有限公司年产一万吨染色纱线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云环验【2017】15号);
8、现场检查照片;
9、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谢廷贵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和《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5.2 裁量标准第1点关于“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同时,由于我局在2016年12月对你公司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根据《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四)项关于“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通过其它规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我局自由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通过其它规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元)
三、作出停产整治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通过其它规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
四、责令停产整治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同步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公司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本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如发现你公司拒不停产、擅自恢复生产;或者你公司解除停产整治后,在跟踪检查时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报请新兴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关闭。
五、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六、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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