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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辉纺织)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7〕48号

发布时间:2017-11-07 00:00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环境保护

新环罚字〔20174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盈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781154562Y

地址:新兴县车岗镇夏龙旧村长坑(打石坑)

法定代表人:谢廷贵

    新兴县盈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2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车岗镇夏龙旧村长坑(打石坑)的年产1万吨染色纱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1万吨染色纱线项目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有污水排放。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0907号}监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口废水总磷浓度为2.16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限值要求(总磷0.5mg/L)3.32 倍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年产1万吨染色纱线项目正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9月1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9月1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0907号};

4、《关于新兴县盈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年产一万吨染色纱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云环建管【2005】56号);

5、《关于新兴县盈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染色纱生产线首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复函》(云环验【2006】9号);

6、《关于新兴县盈辉纺织品漂染有限公司年产一万吨染色纱线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云环验【2017】15号);

7、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51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8、新兴县盈辉纺织品漂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谢廷贵身份证复印件;

9新兴县盈辉纺织品漂染有限公司《申请书》

10、新兴县盈辉纺织品漂染有限公司《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53212010000002);

11、现场检查的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1017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45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和《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3.1裁量标准第4点:“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或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794元。(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根据监测报告和有关证据,当天该排污口污水排放量437.616吨,30天污水排放量13128.48吨(不超过30天按30天认定),总磷浓度2.16mg/L,共核得应缴纳排污费排污费为158.8元。)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行政,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 1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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