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皖金金属)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7〕43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7〕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六祖镇皖金金属制品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21600244510
地址:新兴县六祖镇新榔工业区大山塘7号地(新榔村第三村民小组房屋第三卡)
经营者:彭金友
新兴县六祖镇皖金金属制品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7年8月27日、9月1日到你厂位于新兴县六祖镇新榔工业区大山塘7号地(新榔村第三村民小组房屋第三卡)的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厂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你厂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于2014年2月建设,2014年4月投产,主要生产设备有:18台抛光机、21台砂光机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是:来料→抛光。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抛光粉尘、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粉尘经风槽收集喷淋除尘设施处理后经三条排气筒排放。8月27日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
2017年9月6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48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上述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的生产,在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2017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厂的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已经停止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8月27日、9月1日、9月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9月1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48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4、新兴县六祖镇皖金金属制品厂营业执照及经营者彭金友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取证照片;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关于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9月22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39号),告知你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厂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2.7裁量标准第2点规定: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认为:你厂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已停产,及时中止了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情节),所以在罚款金额上取《自由裁量标准》中规定幅度的低值。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我局自由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立即停止位于新兴县六祖镇新榔工业区大山塘7号地(新榔村第三村民小组房屋第三卡)的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的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立即停止位于新兴县六祖镇新榔工业区大山塘7号地(新榔村第三村民小组房屋第三卡)的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的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位于新兴县六祖镇新榔工业区大山塘7号地(新榔村第三村民小组房屋第三卡)的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的生产。在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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