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皖金金属)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742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7〕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六祖镇皖金金属制品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21600244510
地址:新兴县六祖镇新榔工业区大山塘7号地(新榔村第三村民小组房屋第三卡)
经营者:彭金友
新兴县六祖镇皖金金属制品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7年8月27日、9月1日到你厂位于新兴县六祖镇新榔工业区大山塘7号地(新榔村第三村民小组房屋第三卡)的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厂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依法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查,擅自于2014年2月开工建设,并于2014年4月投产。
你厂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总投资人民币叁拾万元(30万元),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于2014年2月建设,2014年4月投产,主要生产设备有:18台抛光机、21台砂光机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是:来料→抛光。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抛光粉尘、固体废物等污染物。8月27日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8月27日、9月1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9月1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48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4、新兴县六祖镇皖金金属制品厂营业执照及经营者彭金友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取证照片;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9月22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38号),告知你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厂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未依法报批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建设位于新兴县六祖镇新榔工业区大山塘7号地(新榔村第三村民小组房屋第三卡)的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
2、按项目总投资额30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立即停止建设位于新兴县六祖镇新榔工业区大山塘7号地(新榔村第三村民小组房屋第三卡)的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位于新兴县六祖镇新榔工业区大山塘7号地(新榔村第三村民小组房屋第三卡)的不锈钢制品来料加工(抛光)项目。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开工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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