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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盛)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7〕35号

发布时间:2017-10-12 00:00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环境保护

新环罚字〔2017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新城镇永昌盛不锈钢剪压加工部(以下简称“加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1L39598786N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二环西路侧B5-10地块(雨洞村委会新华村民小组房屋)

经营者:梁华彬

   新兴县新城镇永昌盛不锈钢剪压加工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26日对你加工部位于新兴县新城镇二环西路侧B5-10地块(雨洞村委会新华村民小组房屋)的不锈钢、铝合金门窗、泡沫瓦加工、销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部的不锈钢、铝合金门窗、泡沫瓦加工、销售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你加工部的不锈钢、铝合金门窗、泡沫瓦加工、销售项目于2016年10月建设,2017年4月建成投产,该项目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天车2台、剪压床4台、冲床4台、切割机1台、焊接机3台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有:不锈钢板材剪切压塑焊接打磨出库;锌卷板上胶水复合压型入库;H型条钢→切割→焊接→出库。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气、固废等污染物,产生的废气由抽风机抽出车间外直接排放,边角料收集后外卖。现场检查时,你加工部正在生产。

2017年9月6日,我局向你加工部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44号),责令你加工部立即停止上述不锈钢、铝合金门窗、泡沫瓦加工、销售项目的生产,在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2017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加工部的不锈钢、铝合金门窗、泡沫瓦加工、销售项目仍然部分生产,只是新增了一台吸尘装置,外排排气扇已封闭停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8月26日、9月1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8月2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44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4、新兴县新城镇永昌盛不锈钢剪压加工部营业执照及经营者梁华彬身份证复印件;

5、被调查人李伟强身份证复印件及加工部厂长证明

6、现场取证照片;

    你加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918加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31告知加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加工部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加工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加工部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加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2.7裁量标准第2点规定: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我局自由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部加工部的不锈钢、铝合金门窗、泡沫瓦加工、销售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加工部立即停止新兴县新城镇二环西路侧B5-10地块(雨洞村委会新华村民小组房屋)的不锈钢剪压加工部不锈钢、铝合金门窗、泡沫瓦加工、销售项目的生产;

  (二)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立即停止新兴县新城镇二环西路侧B5-10地块(雨洞村委会新华村民小组房屋)的不锈钢剪压加工部不锈钢、铝合金门窗、泡沫瓦加工、销售项目的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加工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新兴县新城镇二环西路侧B5-10地块(雨洞村委会新华村民小组房屋)的不锈钢剪压加工部不锈钢、铝合金门窗、泡沫瓦加工、销售项目的生产在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或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一、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加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行政,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10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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