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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9〕3号(新兴县祥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4-22 15:54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环境保护

新环罚字〔2019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祥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345475618K

地址:新兴县稔村镇双阳村拉马山内旱地(双阳村民委员会房屋)

法定代表人:叶焯成

    新兴县祥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3日联合水台镇政府,1月14日联合云浮市环保局、水台镇政府相关人员到公司租用的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委布凌新村对面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委布凌新村对面厂房堆放有大量黄泥土、3堆黑色污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报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位于新兴县稔村镇双阳村拉马山内旱地(双阳村民委员会房屋),主要从事年产8000万块环保砖建设项目,总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你公司于2015年报批了《新兴县祥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块环保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号:新环建管【2015】65号),根据该报告表的规定,你公司的原辅料分别是:陶瓷抛光废泥、煤渣、及建筑垃圾。但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后发现,你公司租用了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委布凌新村对面的厂房(总投资人民币395000元)用于堆放贮存黄泥土,同时于2018年8月与恩平富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平富辉公司”)签订了《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协议》,根据该协议,你公司按每吨人民币450元的价格为恩平富辉公司处理印染污泥。从2018年8月开始,你公司将恩平富辉公司产生的印染污泥(即上述黑色污染)运输到公司在水台镇布冷村委布凌新村对面租用的厂房中与黄泥土、煤渣混合,准备用作制砖原料,但截止现场检查时,上述混合原料并没有运到公司制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1月3日、1月7日、1月14日、1月30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4份共7页);

 2、2019年1月4日、1月15日、1月16日、1月2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5份共19页);

 3、2018年10月21日《环保举报受理单》微信举报(1份1页);

 4、2019年1月3日、2月20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登记表》(2份共2页);

 5、2019年1月14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1份共3页);

 6、2019年1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

 7、2019年1月4日《恩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2019年1月7日《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1份共4页);

 8、恩平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协议》及《固体废物转移联单》、恩平富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恩平富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经理张志坚身份证复印件;

 9、祥明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关于《新兴县祥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块环保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新环建管【2015】56号)、《授权委托书》、祥明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1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9] 1号),责令公司立即停止建设位于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委布凌新村对面厂房的混合制砖原料项目,并依法处置已运到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委布凌新村对面厂房的工业固体废物。20193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听证、进行陈述、申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由于你公司擅自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利用”项目,导致群众反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委布凌新村对面厂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仟玖佰元(¥7900元)。同时,责令你公司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利用”建设项目限期2个月内恢复原状

责令恢复原状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两个月租用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委布凌新村对厂房内堆放的所有污泥部清理依法处置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行政,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 4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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