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9〕4号 (李国鹏)固废倾倒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9〕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国鹏:
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5XXXX1058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河头镇河头圩镇河头街
李国鹏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4日下午,我局接到新城镇政府举报,反映有人在平康村委倾倒固体废物,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新城镇政府工作人员于当日15:30左右到达位于平康村委平南路施工工地附近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运输过程中沿途倾倒(丢弃)工业固体废物。
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有一个土坑,已被倾倒了固体废物,被倾倒的固体废物有白色编织袋包装,透过部分破损的编织袋可以看到里面装有黑色固体废物。土坑旁有一辆装有固体废物的自卸式货车(车牌号码:赣GB2319),车上装有用白色编织袋打包好的固体废物,同时土坑旁还有一辆挖掘机。经核实,倾倒现场的白色编织袋内装的黑色固体废物为不锈钢厂产生的抛光污泥。
经调查,你雇用梁国尧使用自卸式货车从陇塘村委杨桃塘自然村鱼塘空地将固体废物装车运输(你带路,货车随后)到平康村委平南路施工附近的土坑实施倾倒行为。由于货车不能完全把固体废物卸进土坑,你又雇用了在平南路工地附近平整土地的挖掘机机主廖俊炘安排许国略使用挖掘机把未卸进土坑的固体废物推进土坑。根据核实,你在平康村委平南路施工工地附近的土坑倾倒了一车固体废物,重量约5.5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1月4日、1月7日、1月2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份;
2、2019年1月4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4份;
3、2019年1月8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
4、2019年1月17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5、李国鹏、梁国尧、廖俊炘、许国略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检查照片;
7、见证人严浩荣、梁振源、严自强的身份证复印件。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4月4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9] 2号),责令你立即停止倾倒(丢弃)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并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消除污染。同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提出听证、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2.1.6裁量标准第3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由于你已及时将违法倾倒的固体废物清理运走,符合上述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情节),所以在罚款金额上取《自由裁量标准》中规定幅度的低值。
根据上述法律款项和我局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在运输过程中沿途倾倒(丢弃)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4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版权所有:
主办: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