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7〕49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7〕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新中旅大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6788383256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中山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欧金泉
新兴县新中旅大酒店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査组反馈交办意见,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7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新城镇中山路95号的餐饮场所服务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餐饮场所服务建设项目二楼厨房设有5个炉头,其中4个炉头已装有集气烟罩,油烟收集至油烟分离机处理后排放;其余一个炉头未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废气由排气扇抽到外环境直接排放;三楼烧腊烘房设有两座烧腊炉,均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废气经排气扇无组织排放。
你公司于2004年8月开始接手经营餐饮场所服务建设项目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该项目占地面积约760平方米,主要经营设备有餐厅2个,餐饮房15个,炉头10个,烧腊烘房(2座烧腊炉)等。
2017年10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5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未按规定设置油烟净化处理装置的违法行为。2017年10月17日、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餐饮场所服务建设项目二楼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炉头已拆除,排气口已封堵,三楼烧腊房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9月17日、10月17日、11月1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9月17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53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4、新兴县新中旅大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欧金泉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取证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1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标准》”)第20项关于“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认为:你公司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及时中止了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情节),所以在罚款金额上取《自由裁量标准》中规定幅度的低值。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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