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昌化工)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7〕51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7〕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健昌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6964956377
地址:新兴县稔村镇页村村委员会勒呈村(长江山、大浪山、老拉咀山)
法定代表人:梁学广
新兴健昌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6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稔村镇页村村委员会簕呈村的丙烯酸树脂、印花涂料、水性涂料、汽车涂料生产销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公司丙烯酸树脂、印花涂料、水性涂料、汽车涂料生产销售项目占地面积48813㎡,主要生产设备是9套反应釜,具体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反应釜(1小时升温至130℃左右)→保温熟化→取样检验→降温至80℃→过滤→包装入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有机废液、废矿物油、废抹布手套、废活性炭和废滤网等。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设置有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但无设置标识牌、无门锁。
2017年11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55号),责令你公司限于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已安装门锁,并设置了标识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11月6日、11月14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11月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关于新兴健昌化工有限公司年产丙烯酸树脂3000吨、印花涂料1000吨、水性涂料1000吨、汽车涂料1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云环建[2005]87号);
4、《关于同意新兴健昌化工有限公司年产丙烯酸树脂3000吨、印花涂料1000吨、水性涂料1000吨、汽车涂料1000吨(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通过竣工验收的批复意见》(云环验[2009]22号);
5、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55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6、新兴健昌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业服务合同》;
7、新兴健昌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4月24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4份;
8、新兴健昌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该公司法人梁学广身份证复印件;
9、新兴健昌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0、新兴健昌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梁竟广身份证复印件及该公司《委托书》;
11、现场检查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48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标准》”)第二章§12.4.1 裁量标准第1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事人属于初犯,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认为:你公司已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时中止了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情节),所以在罚款金额上取《自由裁量标准》中规定幅度的低值。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万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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