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利废品回收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7〕52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7〕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新城镇互利废品回收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321600072692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新村后面开发区
经营者:梁锦福
新兴县新城镇互利废品回收店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二批信访事项,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1日到你店位于新兴县新城镇茅园新村后面开发区的废纸、废塑料收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店废纸、废塑料收购项目总经营面积约700㎡,主要经营设备有压纸机一台、叉车一台,主要流程为:回收→转卖;经营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噪声。检查时发现你店部分废纸堆放场所无防雨、防渗、防扬散措施。
2017年11月13日,我局向你店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56号),责令你店限于45日内改正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11月11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11月11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56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4、新兴县新城镇互利废品回收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经营者梁锦福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检查照片。
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关于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49号),并告知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店在2017年12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的书面《申请书》,要求我局从轻处理,理由是你店已按我局的要求基本完成搬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
我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12日对你店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店场内所有废品已清空搬离现场。因此,对于你店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决定予以采纳,认定你店场内所有废品已清空搬离现场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情节)的规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店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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