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 移动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门户网站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新达建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7〕53号

发布时间:2017-12-22 00:00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环境保护

 

新环罚字〔20175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太平镇新达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1MA4WPE8AOR  

    地址:新兴县太平镇石岗村委仁里村兰岗山

法定代表人:严灼良

 

   新兴县太平镇新达建材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广东第四环保督察组交办第二批(受理编号11104)信访事项,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1110日到你厂位于新兴县太平镇石岗村委仁里村兰岗山的烧结环保多孔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主要经营烧结环保多孔砖项目,该项目总经营面积约26400㎡,主要生产设备有逆流式无烟隧道窑1座、破碎机2台、对辊机2台、挤压式砖机1台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破碎→搅拌→挤压→码匝机→窑车→干燥→隧道窑烧结→成品砖入库;该项目配套建有废气处理设施1套,处理工艺为:废气→风机→麻石脱硫除尘塔→风机→烟囱排放。检查时,你厂挤压工序无开工,其它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新兴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同时对处理后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1116日,我局收到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1101号},监测结果显示,排放废气的二氧化硫污染因子浓度为682mg/m³,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1.27倍。

20171120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57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1110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1117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1101号};

4、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57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5、新兴县太平镇新达建材厂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者严灼良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检查照片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125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50号),并告知你厂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厂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同时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管理,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包括废在内的一切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或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 12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本网 | 联系我们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标识码 4453210026   ICP备案号: 粤ICP备12036698号

主办: 新兴县人民政府    承办: 新兴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

新媒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