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隆食品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7〕56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7〕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太平镇嘉隆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0826241586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城南高垌开发区新里公路(嘉隆果品厂)
投资人:陈国权
新兴县太平镇嘉隆食品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3日到你厂位于新兴县新城镇城南高垌开发区新里公路(嘉隆果品厂)的年产500吨蜜饯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年产500吨蜜饯建设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于2016年12月通过环境保护设施备案,项目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果→筛选→清洗→盐腌制→晾晒→分级→漂水脱盐→晾晒→浸渍→晾晒→包装→成品入库。该项目主要产生污染物为废水,配套建有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废水→格栅池→集水池→物化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清水池→排放。检查当时,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新兴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口的废水进行采水样监测。2017年11月18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1104号},报告中监测结果显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口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36×10²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浓度90mg/L)3.8倍。
2017年11月20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60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11月13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11月18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1104号};
4、关于新兴县太平镇嘉隆食品厂年产500吨蜜饯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6]26号);
5、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60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6、新兴县太平镇嘉隆食品厂营业执照及投资人陈国权身份证复印件;
7、现场检查照片。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53号),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指“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法律授权环保部门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确定并用以裁定罚款数额的基数。确定“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时,对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污水排放量的认定,按照以下方法执行:①关于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或者监督性监测方法,对违法行为发生时所排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进行认定。②关于污水排放量,排污者实施违法行为不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30天的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实际违法行为期间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3.1裁量标准第4点规定: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或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仟贰佰贰拾元捌角(¥1220.8元)。(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据监测报告和有关证据,当天该排污口污水排放量13.3吨,30天污水排放量400吨(不超过30天按30天认定),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36mg/L,共核得应缴纳排污费排污费为244.16元。)同时,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你厂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管理,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包括废水在内的一切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或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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