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丽陶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2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8〕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永丽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763801092K
法定代表人:梁永忠
地址:新兴县水台镇棠下村
新兴县永丽陶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广东第四环保督察组交办第十八批转办件(2号)信访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28日、29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水台镇棠下村的陶瓷制品生产销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公司陶瓷制品生产销售项目总经营面积68000平方米,建有1条陶瓷生产线,配套建有废气处理设施一套,处理工艺是:废气--布袋除尘--沉降室--脱硫塔--烟囱外排。检查时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2套:1、脱硫塔废水处理工艺是:废水--加药物处理--多级沉淀--循环用于生产,检查时未发现外排;2、球釉车间废水处理工艺是:废水--加药处理--多级沉淀--循环用于生产。11月29日,新兴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1201号}的监测结果显示: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三个指标浓度分别为38mg/m³、78mg/m³、169mg/m³,其中颗粒物浓度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3)的4.6倍。
2017年12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6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11月28日、29日,12月4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12月4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1201号};
4、《关于同意新兴县永丽陶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的意见》(新环建备[2013]5号);
5、《关于新兴县永丽陶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新环验[2017]49号);
6、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64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7、新兴县永丽陶瓷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梁永忠身份证复印件;
8、公司总经理林家亮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12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57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你公司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管理,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包括废气在内的一切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或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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