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9号 (邝国强)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8〕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邝国强(新兴县太平镇罗陈村委古丁邝国强养殖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442828XXXXXXXX311X
身份证地址:新兴县太平镇罗陈芳园村13号
养殖场地址:新兴县太平镇罗陈村委古丁
联系电话号码:136XXXX9126
邝国强(新兴县太平镇罗陈村委古丁邝国强养殖场负责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27日到你位于新兴县太平镇罗陈村委古丁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你的养猪场总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建有猪舍1幢约800平方米,存栏生猪460头。配套建有沼气池(2个共约120立方米)、沼液池约440立方米、发酵棚(生物降解)等环境保护设施。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的养猪场产生的废弃物进入沼气池后,产生的沼液部分进入沼液池,部分进入隔渣沉淀池后经底道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南面约150米外的小溪,然后进入新兴江。根据新兴县环境监测站对你的养殖场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的结果显示: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98×103mg/L,超过规定的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2月27日、3月1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7年2月27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0202号};
4、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7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5、现场检查照片;
6、邝国强身份证复印件。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3月1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7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于2018年3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6号),告知你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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