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华食品厂)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新环罚字〔2017〕58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保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环罚字〔2017〕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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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新兴县信华食品厂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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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3日到位于新兴县太平镇金沙食品工业区的新兴县信华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新兴县信华食品厂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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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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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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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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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兴县信华食品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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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53210702996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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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陈才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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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玖拾元陆角(¥1390.6元)。 2、责令新兴县信华食品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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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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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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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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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527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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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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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主办: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