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18〕6号(恒星食品厂共成分厂)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8〕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共成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4W64445K
地址:新兴县太平镇工业开发区(黎文财房屋)
负责人:黎文财
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共成分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7日到你厂位于新兴县太平镇工业开发区(黎文财房屋)的蜜饯生产销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的蜜饯生产销售项目占地面积约2600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腌制→漂洗→晾晒→调味→包装(其中晾晒、调味、包装等三个工序发外加工),主要产生污染物为漂洗工序产生的废水,配套建有废水处理设施。检查当时,你厂的蜜饯生产销售项目腌制工序正在生产,漂洗工序停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污口有废水排放。新兴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口的废水进行采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口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68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浓度90mg/L)7.5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1月7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1月19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0101号};
4、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3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5、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共成分厂《营业执照》及负责人黎文财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检查照片。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1月19日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3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2月13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3号),告知你厂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并告知你厂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厂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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