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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不锈钢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7〕32号

发布时间:2017-09-20 00:00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环境保护

新环罚字〔20173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省宝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19582798X5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洞口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高平

    广东省宝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市迎接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交办问题的办理函》(云环督转函【2017】46 号)反馈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0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洞口工业开发区的不锈钢制品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不锈钢制品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你公司不锈钢制品加工项目于2001年5月开始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该项目主要生产流程为:原料(不锈钢板材)→开料→拉伸→清洗→钎焊→抛光(砂光)→包装,主要产生清洗废水、抛光粉尘和除尘喷淋废水,抛光(砂光)粉尘由配套建的喷淋除尘塔进行喷淋除尘后经排气筒排放,喷淋废水循环使用;清洗废水收集后经五级沉淀后向外排放。你公司于2006年报批了《广东省宝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06年7月获得了新兴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意见,审批意见中明确要求:“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之规定。 但直到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不锈钢制品加工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仍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但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多年至今。

2017年8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40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不锈钢制品加工项目(不锈钢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生产或者使用,在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2017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不锈钢制品加工项目仍然正常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720日、8月17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8月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关于广东省宝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4、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40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5、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0703号】;

6、广东省宝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53212011000089】;

7、广东省宝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魏高平身份证复印件;

8、广东省宝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经理王军身份证复印件及该公司《证明):

9、市迎接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交办问题的办理函》(云环督转函【2017】46 号);

  10、现场取证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831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28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裁量标准第2点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和我局自由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锈钢制品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洞口工业开发区的不锈钢制品加工项目的生产;

  (二)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洞口工业开发区的不锈钢制品加工项目的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洞口工业开发区的不锈钢制品加工项目的生产,在该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行政,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 091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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