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11号 (戚培杰)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8〕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戚培杰(新兴县东成镇森村村委森村3队戚培杰养殖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4412281980XXXX2217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东成镇森村罗社村27号
养殖场地址:新兴县东成镇森村村委森村3队
戚培杰(新兴县东成镇森村村委森村3队戚培杰养殖场负责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2、13日到你位于新兴县东成镇森村村委森村3队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的养猪场总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建有1栋猪舍(约500平方米),养殖350头肉猪。配套建有约40立方米的安装了防渗膜的废弃物收集池、发酵棚(生物降解棚)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的养猪场产生的废弃物进入废弃物收集池后,没有进入发酵棚(生物降解棚)进行处理。同时,由于废弃物收集池内防渗膜破损,废水从收集池内渗漏并经旁边的农灌渠预设的排雨水口进入农灌渠,然后排入廻龙河,最后汇入新兴江。根据新兴县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渗漏排放口外排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6×103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其他地区)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3月12日、3月13日、3月2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3月1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0302号};
4、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9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5、戚培杰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检查照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严禁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3月22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9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于2018年4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8号),告知你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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