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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12号 (建兴陶瓷

发布时间:2018-05-14 00:00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环境保护

 

新环罚字〔2018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6664648052

地址:新兴县稔村镇布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根

    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2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稔村镇布夏工业区的建筑陶瓷制品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你公司主要经营建筑陶瓷制品生产建设项目,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水、废气、焦油酚水和机修产生的废机油等污染物,分别建成废气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焦油酚水厂内综合利用,机修产生的废机油有专门场所存放。但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3月2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3月23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0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4、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的申报资料打印件;

    5、《关于同意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年产瓷砖1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的意见》(新环建备[2013]1号);

    6、《关于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年产瓷砖1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的函》(新环验[2016]22号);

7、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陈根身份证复印件;

8、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松烽身份证复印件及该公司出具的《委托书》;

9、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行政科科长郑光海身份证复印件及该公司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3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0号),责令你公司限于2018年4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2018年4月1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你公司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0号)的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登记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我局2018417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9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以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标准》)第二章§4.7裁量标准第2点关于“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认为:你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申报了危险废物,符合上述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情形),所以在作出罚款金额时取《自由裁量标准》中规定幅度的低值。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行政,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5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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