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13号 (宝雅陶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8〕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宝雅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673111389M
地址:新兴县水台镇良田开发区之八号
法定代表人:霍淑平
新兴县宝雅陶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9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水台镇良田开发区之八号的建筑陶瓷制品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公司主要经营建筑陶瓷制品生产建设项目,该项目主要有1组建筑陶瓷生产线,配套2台煤气发生炉,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水、废气、焦油酚水和废机油(桶)等污染物,分别建成废气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焦油酚水厂内综合利用,废机油有专门场所存放。但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收集、贮存废机油(桶)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3月29日、4月10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3月30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1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4、《关于新兴县俊钰陶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新环管影[2007]51号);
5、《关于同意新兴县俊钰陶瓷有限公司变更为新兴县宝雅陶瓷有限公司的意见》;
6、《关于新兴县宝雅陶瓷有限公司年产瓷砖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的函》(新环验[2016]23号);
7、新兴县宝雅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霍淑平身份证复印件;
8、新兴县宝雅陶瓷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梁建峰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该公司出具的《委托书》;
9、现场检查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关于“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4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1号),责令你公司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在2018年4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废机油(桶)的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018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对收集、贮存废机油(桶)的场所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10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以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2.4.1裁量标准第1点关于“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事人属于初犯,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认为:你公司已按规定和要求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情形)。因此,在作出罚款金额时取《自由裁量标准》中规定幅度的低值。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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