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14号(罗树基)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8〕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树基(新兴县新城镇联群第四队罗树基养殖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442828XXXXXXXX1657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下坪下坪村七组217号
养殖场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联群第四队
联系电话号码:139xxxx6679
罗树基(新兴县新城镇联群第四队罗树基养殖场负责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9日到你位于新兴县新城镇联群第四队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暗管和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的养殖场总投资约20万元,建有1栋猪舍,栏舍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生猪存栏150头。你养殖场产生的猪粪排入鱼塘,废水进入无防渗漏措施的集粪池以渗漏方式外排。同时,该集粪池设有一条塑料管道,池内废水通过此塑料管道直接排放到鱼塘旁边的排水沟。根据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0401号}的监测结果显示:你的养殖场集粪池废水排放口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13×103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其他地区)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3月29日、4月17日、5月21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
2、2018年3月29日《新兴县城区和新兴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检查笔录(养殖场)》复印件一份;
3、2018年3月29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一份;
4、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0401号};
5、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3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6、现场检查照片;
7、罗树基身份证复印件。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私设暗管和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4月16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3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检查时,你养殖场已经停止养殖,无废水排放。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11号),告知你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你于2018年5月16日、17日分别向我局提交了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请求我局减轻处罚或免处罚。理由是:1、你已停止了养殖,无废水排放。2、你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受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处罚。3、你猪场的集粪池既不存在渗漏行为,也不存在私设暗管的行为。理由是:你猪场附近有两个鱼塘(分别是上鱼塘、下鱼塘),你猪场的集粪池内设有一条塑料管,该塑料管埋在上鱼塘的塘基,废水经上述塑料管排放到下鱼塘边的水沟,然后经水沟流入下鱼塘,而下鱼塘的水是没有外排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1、你立即停止了养殖,且无废水外排的情况,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11号)时在自由裁量方面已考虑了。2、经济困难的个人或企业也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也不能违法生产或经营。而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我局执法人员于5月21日到你猪场进行复核,发现:(1)你猪场的集粪池是泥质结构,没有防渗设施。(2)你的猪场附近有两个鱼塘(以下称鱼塘1、鱼塘2),集粪池内设有塑料管,此塑料管经鱼塘1的塘基通到鱼塘2西南面的水沟(环山沟),该水沟(环山沟)与鱼塘2之间有塘基隔开,而该水沟(环山沟)是直接通到江罗高速新城服务区旁边的雨水渠,最后接入新兴江的。
综上所述,你提出的申辩理由不影响我局对你通过暗管和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通过暗管和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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