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15号(嘉洁餐具清洗中心)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8〕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水台镇嘉洁餐具清洗中心(以下简称“清洗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21600185524
地址:新兴县水台镇连塘村(卫文有房屋)
经营者:卫文有
新兴县水台镇嘉洁餐具清洗中心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6日到你清洗中心位于新兴县水台镇连塘村(卫文有房屋)的餐具清洗服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核实,发现你清洗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你清洗中心主要经营餐具清洗服务项目,检查时该项目正常生产,项目总经营面积约500㎡,主要生产设备有:清渣机1台、清洗烘干机1台、包装机(碗筷)两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餐饮场所运来使用的碗筷→清渣→浸泡→清洗→烘干(包装);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生产废水,主要处理工艺流程是:生产废水→隔渣→沉淀池→排放。根据新兴县环境监测站对你清洗中心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采水样进行监测的结果显示: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00mg/L,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1.2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3月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4月1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0301号;
4、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2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5、新兴县水台镇嘉洁餐具清洗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卫文有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检查照片。
你清洗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4月13日,我局向你清洗中心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2号),责令你清洗中心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于2018年5月15日向你清洗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12号),告知你清洗中心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清洗中心有权提出听证、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于2018年5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书》,请求我局撤销或减轻处罚(罚款5000元内)。理由是:1、你清洗中心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2号)后已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做到废水零排放。2、我局在2018年4月13日向你清洗中心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2号)之后,又于2018年5月11日向你清洗中心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12号)拟对你清洗中心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你清洗中心认为是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两次不相符的处罚是不合理的。3、你清洗中心属于小本企业,盈利甚微,又投入了大量资金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且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受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处罚。同时,你清洗中心已积极进行整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1、你清洗中心按要求落实整改,建设水污染物防治设施,是你清洗中心的义务。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你清洗中心的水污染物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我局于2018年4月13日向你清洗中心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2号),责令你清洗中心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向你清洗中心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12号),告知你清洗中心拟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你清洗中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我局只作出一次行政处罚。3、小本企业和经济困难的企业也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也不能违法生产。而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你清洗中心立即落实整改的情况,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12号)时在自由裁量方面已经考虑了。
综上所述,对于你清洗中心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我局对你清洗中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对你清洗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清洗中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清洗中心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清洗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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