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16号(陈子超)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8〕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子超(新兴县水台镇良田村埃了塘陈子超养猪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4428281954XXXX2817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新兴县水台镇良田村一队47号
养殖场地址:新兴县水台镇良田村埃了塘
陈子超(新兴县水台镇良田村埃了塘陈子超养猪场负责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13日联合新兴县水台镇政府相关人员到你位于新兴县水台镇良田村埃了塘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的养猪场建筑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建有2栋猪舍,养殖,630头肉猪。配套建有废弃物收集设施、沼气池(3个共约60立方米)、沼液池约150立方米、发酵棚(生物降解)约(18米*4米)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养殖场的沼液池内设置了一台抽水泵,该抽水泵连接一条褐色胶管(直径4cm,长度约100米),该胶管穿过鱼塘底部后,出水口位于鱼塘边的水坑。你通过上述水泵和胶管将沼液排入水坑。根据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0405号}的结果显示:你的养殖场沼液池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33×103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其他地区)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4月13日、4月18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8年4月1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
3、2018年4月13、18日现场检查照片;
4、2018年4月13日现场检查录像;
5、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0405号};
6、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4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7、陈子超身份证复印件。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4月18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4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2018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检查时,你已拆除用于直排沼液的胶管并将沼液池内的沼液用水泵抽到发酵棚(生物降解)作进一步处理。于2018年5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13号),告知你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提出听证、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于2018年5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的书面《陈述书》,否认通过水泵和胶管将沼液排入水坑的违法行为。理由是:1、2016年开始你猪场的废水一直以来都是抽到花场淋花树的,当时我局的相关负责人在现场检查时并未提出更改或禁止上述行为。2、2018年4月5日前,花场负责人外出了一个星期有余,期间用于淋花的胶管没有移动,导致污水直流到水坑。当花场负责人回来将上述情况告知你后,你立即把胶管全部收回,污水用作淋蕉村和象草。2018年4月13日,我局联合镇政府现场检查时发现水坑里的水污染物,不是你有意偷排的,而是花场负责人大意造成的。3、我局于2018年4月13日现场检查时,用于排放污水的胶管确实放在水坑上游,但并未见偷排废水。4、你年纪大,收入有限,养猪又亏本,难以承受人民币壹拾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1、2017年3月,你猪场已建成发酵棚,你应当将废水抽到发酵棚进行处理,但你并没有这样做。2018年4月5日前,由于你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不到位,导致养殖废水直排到水坑,废水经水坑流入良田河。当你知道你猪场的废水未能用于花场淋花树后,你仍然没有将废水抽到发酵棚进行处理。2、2018年4月13日,我局联合镇政府到达你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用于排放废水的胶管出水口位于塘边水坑上,水坑内有排放沼液的痕迹,且水坑内积有大量黑色废渣。3、你年纪大,经济困难也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你提出的申辩理由不影响我局对你通过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的认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通过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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