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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18号 (旗胜铝业)

发布时间:2018-06-19 16:08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8〕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旗胜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073480789Y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广兴大道西南面新成工业园B1-01

   法定代表人:冯开明

 

       新兴旗胜铝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新成工业园管委会于2018年5月8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新城镇广兴大道西南面新成工业园B1-01的铝型材生产加工销售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你公司的铝型材生产加工销售建设项目主要建有1条氧化电泳生产线,配套建有2套污水处理设施,分别处理混合污水、含镍污水。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常生产,混合污水经配套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根据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0502号}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口的废水PH值为4.86,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8×103mg/L,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5月8日、5月18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5月9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照片;

  4、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0502号}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

  5、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7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6、新兴旗胜铝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7、《关于新兴旗胜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1000吨铝型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建管[2013]44号);

  8、《关于新兴旗胜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1万吨铝型材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意见的函》(新环验[2017]40号);

  9、新兴旗胜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业废物处置包年服务协议》;

  10、新兴旗胜铝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冯开明身份证复印件;

  11、现场负责人邓伟球身份证复印件及新兴旗胜铝业有限公司《委托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于2018年5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15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 6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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