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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19号 (建高制衣)

发布时间:2018-07-09 09:33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8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建高制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6886113352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东圩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李来建

 

       新兴县建高制衣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新兴县建高制衣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20181季度日均浓度超标明细表》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531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新城镇东圩路九号的布匹、纱线印染及整理精加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你公司的布匹、纱线印染及整理精加工建设项目1989年初开始建设后投产,主要有制衣车间、漂染车间、定型车间,配套建有1套废水处理设施和2套废气处理装置。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公司在正常生产,环保设施正在运行。新兴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同时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根据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新兴县建高制衣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20181季度日均浓度超标明细表》,你公司20181季度排放的废水中氨氮连续多日超标,最高超标3.9倍。同时根据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0601号}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2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531日、67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531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照片;

  4、新兴县建高制衣有限公司《20181季度日均浓度超标明细表》;

  5、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0601号};

  6、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8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7、《检测报告》(2017234季度和2018年第一季度);

   8、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察通知书》云环函[2018]249号及相关附件;

   9、新兴县美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废水深度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设计方案;

   10、《关于新兴县美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废水治理设施验收意见》(新环验【200714号);

   11、《关于新兴县美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提山排污变更申请的批复意见函》(新环函【200930号);

   12、新兴县建高制衣有限公司6t/h锅炉技改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13、《关于新兴县建高制衣有限公司6t/h锅炉技改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新环验【201713号)及验收监测报告表;

  14、新兴县建高制衣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5、新兴县建高制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李来建身份证复印件;

  16、现场负责人(环保主管)梁永康、办公室主任黄生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委托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6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201866日,我局还收到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察通知书》云环函[2018]249号及相关附件,该文件显示你公司20182季度45月份存在COD、氨氮、pH超标排放现象。

20186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检查时,你公司已经停产,未发现有废水、废气排放。

20186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16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 7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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