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20号 (丰利田)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8〕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3039497666
地址:新兴县稔村镇顺龙坊李其灿房屋首层(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郑国生
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新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合新兴县东成镇政府、新兴江整治办相关人员于2018年6月9日(19时30分至21时)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东成镇布乾白石马长洞与稔村镇顺龙村(养殖场所跨两地)的畜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公司的畜禽养殖项目总经营面积108652平方米,建筑面积1660平方米(其中猪舍面积1210平方米),鱼塘面积106992平方米,现存栏母猪450头,公(种)猪7头, 60斤以上商品猪2150头,60斤以下仔猪约600头。配套建有相应的防治污染设施,主要工艺是:生产废水(收集)→格栅池(固液分离)→调节池(沼气池、沼液池)→污水处理设施(反应池、A/O脱氮池、沉淀池、清水池)→氧化塘→附近绿化用水(或补充鱼塘用水)。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畜禽养殖项目的沼液池内安装了一台潜水泵,潜水泵安装连接一条白色PC管,PC管出水口在向外排放的鱼塘塘道口,PC管出水口流出废水进入塘道,再经塘道排出鱼塘边的小溪,然后排入廻龙河。新兴县环境监测站在该场PC管废水排入鱼塘塘道口前以及废水经塘道排出鱼塘边的小溪前分别采水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养殖场废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90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其他地区)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6月9日、6月2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8年6月14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
3、2018年6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6月22日复查照片;
4、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0605号);
5、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9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6、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法人郑国生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关于禁止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6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1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018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沼液池与鱼塘塘道口连接的PC管已拆除。
2018年7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17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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