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21号 (丰利田)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8〕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3039497666
地址:新兴县稔村镇顺龙坊李其灿房屋首层(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郑国生
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新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合新兴县国土局、林业局、畜牧局、农业局、东成镇政府、新兴江整治办等有关人员于2018年9月14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东成镇布乾白石马长洞与稔村镇顺龙村(养殖场所跨两地)的畜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你公司的畜禽养殖项目报批了《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出栏仔猪3000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号:新环建管【2013】31号),审批意见养殖规模为:主要从事养殖种猪、生猪,年存栏800头,年出栏长大商品猪2500头。但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后发现你公司主要有1栋种公猪舍(16个栏13头公猪),6栋种母猪舍(550个栏、523头母猪),4栋仔猪舍(96个栏、约2000仔猪),配种猪舍在公猪舍内,怀孕猪舍在母猪舍内,4栋分娩猪舍,4栋保育、隔离猪舍,10栋商品猪舍(6240头商品猪)。年出栏量商品猪12000头,仔猪约4000头,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超出审批意见范围 。该项目总投资约450万元,主要包括1栋种公猪舍( 4万元),6栋种母猪舍(36万元),4栋仔猪舍( 20万元),4栋分娩猪舍(24万元),4栋保育、隔离猪舍( 24万元),10栋商品猪舍(30万元)、早期购买母猪(30万元);承包土地鱼塘(104万元),绿化(5万元)、购置饲料加工设备及配料(90万元)、办公用品(3万元)、环保设施(80万元)。其中前期投资300万元,后期投资150万元。后期投资主要是:2017年10月你公司在调整了土地属性问题后将原来按要求闲置的猪舍进行维修及升级之后投入使用,包括4栋种母猪舍(24万元),2栋仔猪舍( 10万元),2栋分娩猪舍(12万元),2栋保育、隔离猪舍(12万元),6栋商品猪舍( 18万元),生产过程投资74万元,共150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9月14日、9月29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8年9月26日、9月27日、10月29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
3、2018年9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
4、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0903号);
5、《关于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栏仔猪3000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新环建管【2013】31号);
6、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说明;
7、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猪场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方案》;
8、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郑国生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9、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场长郑国朋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委托书;
10、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21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9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21号),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限于2018年11月15日前将场内猪只出栏至环评审批规定数量)。
2018年11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18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项目总投资额450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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