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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23号 (郑国朋)

发布时间:2018-11-30 17:26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8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国朋(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身份证号码: 440623xxxxxxxxx2616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劳北大街西一巷南安巷1

    养殖场地址:新兴县东成镇布乾白石马长洞与稔村镇顺龙村(养殖场所跨两地)

 

     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合新兴县国土局、林业局、畜牧局、农业局、东成镇政府、新兴江整治办等有关人员于2018914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东成镇布乾白石马长洞与稔村镇顺龙村(养殖场所跨两地)的畜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已配套建成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你公司的畜禽养殖项目总经营面积108652平方米,主要建有1栋种公猪舍,6栋种母猪舍,4栋仔猪舍,4栋分娩猪舍,4栋保育、隔离猪舍,10栋商品猪舍。你公司畜禽养殖项目配套建有废弃物收集系统,固液分离机1台、沼气池13000m³、沼液收集池40m³、污水处理站、二级净化塘、12口鱼塘(共约100亩)等防止污染设施,于20148月建成。检查当时,该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正在运行,但不能提供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意见。你在你公司的畜禽养殖项目中担任场长主要负责养殖场的管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914日、929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8926日、927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

   32018914日现场检查照片;

   4、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0903号);

   5、《关于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栏仔猪3000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新环建管【201331号);

   6、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说明;

   7、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猪场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方案》;

   8、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郑国生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9、新兴县丰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场长郑国朋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委托书;

   10、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21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9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21号),责令你公司限于20181228日前完善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20181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20号),告知你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5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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