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24号 (蓝吧餐饮店)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8〕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新城镇蓝吧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1MA51TTYG1E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广兴大道东(新兴县木材店商铺东至西第五、六卡)
经营者:李银平
新兴县新城镇蓝吧餐饮店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收到群众反映新兴县新城镇蓝吧餐饮店营业中音乐噪声影响周边群众休息,执法人员2018年9月25日晚上和10月10日夜间到你店位于新兴县新城镇广兴大道东(新兴县木材店商铺东至西第五、六卡)的餐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设施,其边界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你店经营面积约150平方米,你店为清吧,无设置表演舞台,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零售:食品。现场检查时,你店正在营业并使用音响播放音乐,执法人员在你店外能听到音乐声。新兴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距离你店正南面边界外1米处进行噪声监测。根据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1002号}的监测结果显示:对你店的噪声监测分析结果为57.6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的三类夜间排放标准的2.6dB(A)。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9月25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10月10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2018年10月10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
4、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1002号};
5、新兴县新城镇蓝吧餐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李银平的身份证复印件。
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设施,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10月25日,我局向你店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22号),责令你店立即改正并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于2018年11月30日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21号),告知你店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店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和《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标准》)第二章§3.4裁量标准第1点关于“噪声超标3分贝以下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设施,其边界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8日
版权所有:
主办: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