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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8〕25号 (玉皇食品)

发布时间:2018-12-24 15:05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8〕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玉皇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30405549X9

   地址:新兴县六祖镇旧郎村大园开发区(旧学校)

   法定代表人:吴小涛

 

       新兴县玉皇食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8日到位于新兴县六祖镇旧郎村大园开发区(旧学校)的新兴县玉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你公司主要经营粮食(米粉)制品制造项目,检查时正常生产。该项目占地面积约9300平方米,项目具体生产工艺流程为:大米→清理浸米→磨浆→打糍→热榨→冷榨→松丝→切丝→蒸粉→洗粉→梳粉→烘干→包装入库。检查当时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处理工艺流程为:废水→收集沟加药混合反应→初沉池→厌氧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收集池→过滤器(反冲洗)→清水池→有组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目测废水总排放口有呈灰白色废水排放,新兴县环境监测站对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采水样进行监测,根据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1006号)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36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制》(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10月18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10月2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1006号);

4、新兴县玉皇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的项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复印件;

5、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24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6、《关于新兴县玉皇食品有限公司年产米粉400t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6]83号)复印件; 

7、新兴县玉皇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吴小涛身份证复印件;

8、新兴县玉皇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

9、新兴县玉皇食品有限公司经理梁绍军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证明;

10、现场检查照片、录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11月6日,我局向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8]24号),责令公司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于2018年11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22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12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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