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9〕6号(建兴陶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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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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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新兴县稔村镇布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根
联系电话号码:1508819998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6日,新兴县检察院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及我局执法人员于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稔村镇布夏工业区的建筑陶瓷制品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你公司经营年产瓷砖1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为2900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为喂料机8台、球磨机30台、压砖机24台等。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生产过程中的边角废料及残次品、磨后筛分粗料、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粉尘、煤渣、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废脱硫剂,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设置固体废物临时堆放场所,按固体废物不同性质、形态分别临时存放于厂区内的固体废物临时堆放场,生产过程中的边角废料及残次品、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粉尘、污水处理系统污泥作为原料回用,煤渣外售,磨后筛分粗料再次球磨,废脱硫剂交由脱硫剂供应商再生利用。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焦油、酚水以及废包装桶(化工料及彩釉的包装袋及桶),焦油及酚水进入喷雾塔燃烧,废包装桶(化工料及彩釉的包装袋及桶)由供应商回收利用。
但经检查及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煤仓东面(位于稔村镇布夏村民委员会新村表村民小组蒲芦坑)有一个固体废物堆填区,呈不规则残缺圆台形状,经测量长57米、宽22米、深15米(共约12000m³)。该堆填区堆填有建筑垃圾(混凝土土块、废砖头、干枯混凝土浆)、陶瓷余泥(不可利用的泥料、树根石头等)、废编织袋、不能利用的烂塑料桶和黄泥土等固体废物。该堆填区没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17日、23日、28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5月17日、28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2019年5月16日、17日、23日、28日现场检查照片、《关于同意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年产1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的意见》(新环建备[2013]1号)、《关于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年产1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的函》(新环验[2016]22号)、《包装桶利用回收协议》、新兴县稔村镇法律服务所合同见证书([2011]见字第(66)号)租赁合同、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你公司副经理陈松烽身份证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于2019年8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拒不改正的后果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在2019年8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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