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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新兴)违改〔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08-10 09:52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赵宽新(新兴县新城镇雨洞莲塘村窑头冲旱地赵宽新塑料加工厂):

   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蔡县李桥大李庄村委曹庄组

    加工厂地址:新兴县新城镇雨洞莲塘村窑头冲旱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1日到你位于新兴县新城镇雨洞莲塘村窑头冲旱地的塑料加工厂(下面简称“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主要经营塑料制品制造生产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造粒机3台、清洗生产线1条、破碎机1台、打包机1台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废旧塑料→清洗→造粒→包装入库。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可利用的生产废渣,分别堆放、贮存在你加工厂的厂区空地上,上述堆放、贮存生产废渣的空地不规范,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0年7月3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0年7月3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检查照片;

    4.经营者赵宽新的身份证复印件。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限期15日内改正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拒不改正的后果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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