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 移动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门户网站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新兴)违改〔2020〕5号

发布时间:2020-08-13 16:12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新城镇健发金属回收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1MA4WG4474X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枫洞望天龙山(梁荣洲房屋)

    经营者:梁伟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来函反映,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1日、8月12日到你中心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枫洞望天龙山(梁荣洲房屋)的废旧金属回收与批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中心主要经营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与批发,占地面积约25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剪机1台、打包机1台、铲车1台等,具体生产工艺为:回收废旧五金→分拣(部分切割)→打包→外运售卖。现场检查时,你中心将回收的废旧五金(废铁)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旧轮胎、废包装袋)一部分堆放在棚架内,一部分露天堆放,上述堆放场所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0年7月31日、8月12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

    2.2020年8月12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0年7月31日、8月12日) 

    4. 新兴县新城镇健发金属回收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及经营者梁伟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中心限期15日内改正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中心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采取相应环保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堆放固体废物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我局将对你中心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中心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中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本网 | 联系我们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标识码 4453210026   ICP备案号: 粤ICP备12036698号

主办: 新兴县人民政府    承办: 新兴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

新媒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