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新兴)违改〔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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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073469176
投资人(经营者):黎文财
联系电话:1390237****
地址:新兴县太平镇工业开发区(黎文财房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8日,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违改〔2020〕6号)和你厂《复查申请书》的申请,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年产300吨蜜饯建设项目开展复查,复查时,你厂年产300吨蜜饯建设项目正在生产,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总排放口有废水连续外排,然后经管道流入共成河支流。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厂废水总排放口现场采样监测。
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0)水字第1004号)显示,你厂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废水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0×102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90mg/L)的0.44倍。你厂已实施了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0月28日);
2.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0年10月28日);
3.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投资人(经营者)黎文财身份证复印件;
4.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0)水字第1004号)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污染源监测现场工况记录表》;
6.你厂提供的《关于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年产300吨蜜饯建设项目现状环境保护设施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8〕1号)。
你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对你厂作出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必须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采取措施,落实整改,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你厂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的,可向我局申请查验,我局将在受理申请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施查验;未申请查验的,我局将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你单位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累计执行。如你厂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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