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0〕5号 (赵宽新)
发布时间: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赵宽新(新兴县新城镇雨洞莲塘村窑头冲旱地赵宽新塑料加工厂):经营场所地址:新兴县新城镇雨洞莲塘村窑头冲旱地
身份证号码: 4128281973XXXX3959
身份证地址:河南省新蔡县李桥大李庄村委曹庄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1日到你位于新兴县新城镇雨洞莲塘村窑头冲旱地的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的塑料加工厂主要经营塑料制品制造生产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造粒机3台、清洗生产线1条、破碎机1台、打包机1台等。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可利用的生产废渣,这些生产废渣分别露天堆放、贮存在你加工厂的厂区空地上,有部分生产废渣堆放点没有硬底化,堆放、贮存的场所不规范,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年7月3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0年7月3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经营者赵宽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现场检查照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于2020年10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0〕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你的违法实际情况,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人:郑焕娴 联系电话:2914223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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