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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0〕6号(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

发布时间:2021-01-07 10:50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0734691764

      地址:新兴县太平镇工业开发区(黎文财房屋)

      负责人:黎文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年产300吨蜜饯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年产300吨蜜饯建设项目正在生产,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总排放口有少量废水连续外排,然后经管道流入共成河支流。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厂废水总排放口现场采样监测。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0)水字第10001号)显示,你厂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废水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96×102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90mg/L)的1.18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0月9日)共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0年10月9日);

      3、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工商营业执照及投资人(经营者)黎文财身份证复印件;

       4、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提供的《关于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年产300吨蜜饯建设项目现状环境保护设施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8〕1号);

      5、《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0)水字第10001号}和《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污染源监测现场工况记录表》、《监测报告发放记录》及云浮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和实验室检测相关记录等资料;

      6、《监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兴)告〔2020〕1号}及送达回执;

      7、现场取证照片、录像等证据;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于2020年10月19日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违改〔2020〕6号},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于2020年12月2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0〕7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厂于2020年12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厂认为我局在2020年12月2日送达的云环(新兴)罚告〔2020〕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无效,请求我局收回云环(新兴)罚告〔2020〕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和理由:1、我局存在选择性执法。2、你厂已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违改〔2020〕6号}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且根据11月28日复查时采样检测的结果,你厂排放的废水已达标,为何还要对你厂进行处罚。3、你厂排放的废水是高盐高氯废水,应该使用《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HJ/T70-2001)方法进行检测。但云浮市环境监测站没有《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HJ/T70-2001)方法的检测资质,而是使用《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进行检测是不合法、无效的,由此检测得出的报告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1、关于你厂提出的选择性执法问题,我局认为是与本案无关的;而且我局是依法对你厂进行环境监管,并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2、你厂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违改〔2020〕6号}的要求落实整改,是你厂应该履行的义务。你厂2020年10月9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2月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0〕7号}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根据(云)环境监测(2020)水字第100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厂排放废水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达到1.18倍,并不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项第3点关于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3、根据《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方法中关于“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氯化物浓度大于1000mg/L(稀释后)的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的规定,云浮市环境监测站于2020年10月9日采集的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总排放口样品,经检测,氯离子浓度为2.11X10³mg/L,检测化学需氧量时样品的稀释倍数为4倍,且分析人员按《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附录A同步测量判定,结果表明样品经稀释4倍后,氯离子稀释后的浓度低于1000mg/L,符合《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要求,项目分析结果有效。同时,出具的(云)环境监测(2020)水字第10001号监督性监测报告的云浮市环境监测站是具备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检测过程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出具的(新)环境监测(2019)第1001号《监测报告》是合法、有效的。综上,我局认为你厂的陈述申辩意见和理由不影响我局对你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认定,你厂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采纳。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你厂的违法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    号

新兴县工商银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062103036001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根据11月19日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厂废水总排放口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你厂外排废水的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达到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要求,我局决定不再责令你厂立即限制生产一个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人:郑焕娴                   联系电话:2914223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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