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1〕1号 新兴县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51R4KP76
法定代表人:李志业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沿江北路1号3幢303房(办公住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新兴县新城镇凤凰开发区狮子岗的新兴县新城镇嘉华果子食品公司、新兴县永丰食品有限公司、广东荔园食品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新兴县联生食品有限公司、新兴县新城镇成就果品公司等五家凉果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五家凉果公司”)及五家凉果公司的公共废水处理站分别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五家凉果公司的生产废水都是收集后经公司内自建的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排入公共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共废水处理站废水总排放口有废水排放,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共成河。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废水处理站废水总排放口现场采样监测。根据《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0)第1206号)显示,该公共废水处理站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废水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29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90mg/L)的1.54倍。经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与五家凉果公司签订了《废水处理站运行管理协议》,五家凉果公司的公共废水处理站由你公司负责日常运行管理,上述协议还规定:如因排放不达标而产生的罚款及责任全部由你公司承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1月30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询问笔录》(2020年12月9日);
3.《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0)第1206号)及污染源废水采样记录表;
4.《监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兴)告〔2020〕3号};
5.新兴县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业身份证复印件;
6.新兴县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废水处理站运行管理协议》复印件。
7.《关于新兴县新城镇成就果品公司年产500吨蜜饯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6】17号)及新兴县新城镇成就果品公司《建设项目现 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第三页复印件;
8.《关于新兴县永丰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10吨蜜饯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6】21号)及新兴县永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第三页复印件;
9.《关于新兴县联生食品有限公司年产480吨蜜饯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6】19号)及新兴县联生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第三页复印件;
10.《关于广东荔园食品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年产700吨蜜饯半成品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6】20号)及广东荔园食品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第三页复印件;
11.《关于新兴县新城镇嘉华果子食品公司年产90吨蜜饯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6】18号)及新兴县新城镇嘉华果子食品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第三页复印件;
1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违改〔2020〕10号}及送达回执;
13.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于2020年12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违改〔2020〕10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于2021年1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人:郑焕娴 联系电话:2914223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版权所有:
主办: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