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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绿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2 17:10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绿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4UHA3L23

       法定代表人:朱炎海

       地址:新兴县太平镇共成开发区园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新兴县环境监测站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太平镇共成开发区园区的污水处理项目(该项目主要收集处理共成开发区13间凉果加工企业的生产废水)开展环境监督检查,并开展监督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水处理项目配套建有一套污水处理系统,废水收集池有废水排入,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收集的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总排放口外排,然后流入共成河。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现场采样监测。根据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1)第0101号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废水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32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90mg/L)的9.36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月21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询问笔录》(2021年1月27日);

     3.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朱炎海身份证复印件;

     4.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1)第0101号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发放记录》、《送达回执》;

     5.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新兴县绿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保护设施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6〕40号)和《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第12页复印件;

     6.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5321MA4UHA3L23001U)复印件;

     7.现场取证照片、录像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于2021年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违改〔202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于2021年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于2021年2月6日向我局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免于或从轻处罚。理由是:你公司知道外排废水超标后,立即停产自查整改,经自查认为外排废水超标是采样时出水排放池曝气管老化堵头脱落,使排放池底部的污泥搅拌起来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倍数高达9.36倍,应当立即落实整改,且平时应当加强对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使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外排。对于你公司自行停产整改的情节,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时在自由裁量方面已经考虑了,拟作出的罚款数额已经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了。因此,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不予采纳,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 款 银 行

户名

账    号

新兴县工商银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062103036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人:郑焕娴                   联系电话:2914223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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