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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1〕3号 (永丰、荔园、联生、嘉华、成就(5家凉果企业))

发布时间:2021-07-22 15:29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新城镇嘉华果子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059922034G,投资人:彭广肆,详细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小南路凤凰开发区(车仔洞)):

新兴县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7292312090,法定代表人:苏佰旺,详细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小南路凤凰开发区):

广东荔园食品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682456784K,负责人:陈沃添,详细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凤凰开发区岗地(岗背圳)):

新兴县联生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732169709H,法定代表人:苏杰武,详细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凤凰开发区岗地):

新兴县新城镇成就果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5921236879,投资人:陈西就,详细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凤凰开发区岗地):(以下简称“5家凉果生产企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8日对你们5家凉果生产企业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未验先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们5家凉果生产企业分别从事蜜饯生产及销售,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清洗废水、浸泡废水、漂洗废水等生产废水,产生的生产废水收集并经预处后,通过管道排入厂外的废水处理站进行集中深度处理,最后排入共成河。上述废水处理站由你们5家凉果生产企业共同投资建设,并共同委托新兴县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对产生的生产废水进行集中深度处理。该废水处理站占地约320平方米,主要建有水解消化池、生物回流池、物化反应池、物化沉淀池和清水池等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为60吨/天。你们5家凉果生产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废水处理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5年底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已于2016年底正式投入运行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4月27日)(6份);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27日、2021年4月28日)(6份);3.5家凉果生产企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5份);4.关于新兴县新城镇嘉华果子食品厂年产90吨蜜饯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6]18号)复印件(1份);5.新兴县新城镇嘉华果子食品厂营业执照及投资人彭广肆身份证复印件(2份);6.关于新兴县永丰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10吨蜜饯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6]21号)复印件(1份);7.新兴县永丰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苏佰旺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李雪飞身份证复印件(4份);8.关于广东荔园食品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年产700吨蜜饯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6]20号)复印件(1份);9.广东荔园食品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营业执照及负责人陈沃添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委托书及受委托人陈炎兰身份证复印件(4份);10.关于新兴县联生食品有限公司年产480吨蜜饯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6]19号)复印件(1份);11.新兴县联生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苏杰武港澳通行证复印件(2份);12.关于新兴县新城镇新城镇成就果品厂年产500吨蜜饯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6]17号)复印件(1份);13.新兴县新城镇成就果品厂营业执照及投资人陈西就身份证复印件(2份);14.新兴县新城镇成就果品厂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封面、第22页摘页复印件(1份);15.新兴县新城镇嘉华果子食品厂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封面、第22页摘页复印件(1份);16.新兴县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封面、第22页摘页复印件(1份);17.广东荔园食品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封面、第18页摘页复印件(1份);18.新兴县联生食品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封面、第22页摘页复印件(1份);19.新兴县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李志业、现场运营管理人员李承平身份证复印件(3份);20.废水处理站运行管理协议(1份);21.新兴县新城镇凤凰工业区生化处理运行情况记录表(2017年、2020年)(2份);22.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 24日向你们5家凉果生产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4号}告知了你们5家凉果生产企业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们5家凉果生产企业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们5家凉果生产企业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5家凉果生产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们5家凉果生产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你们5家凉果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们5家凉果生产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们5家凉果生产企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 款 银 行

户名

账    号

新兴县工商银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062103036001


      你们5家凉果生产企业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焕娴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1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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