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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23 11:28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787968268Y

     法定代表人:张智桢

     地址:新兴县稔村镇布辰工业园

     2021年5月8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同时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喷雾塔、辊道窑干燥窑废气排放口(DA003)排放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XXCQ21050801R)显示,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的折算值浓度为128mg/m³,二氧化硫的折算值浓度为41mg/m³,颗粒物的折算值浓度为96.4mg/m³,分别超出《广东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60-2019)表1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100mg/m³、二氧化硫:30mg/m³、颗粒物:20mg/m³)的0.28倍、0.36倍、3.82倍。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8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5月8日、7月16日);3.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该公司授权委托书;4.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法人张智帧、原料车间主任林长征身份证复印件;5.《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XXCQ21050801R)、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交接清单、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接收确认回执单、《监测委托书》、《环境监测现场记录表》、相应检测项目的采样记录、实验室检测记录、相关仪器检定和标准物质证书复印件;6.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及相关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7.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及其副本第2页复印件;8.关于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年产瓷砖18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的函(新环验〔2016〕24号)复印件;9.关于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釉面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10.金玛利污水烟气处理日常运行记录表(2021年5月8日);11.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数据超标情况报告》复印件;12.现场取证视频、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 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5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现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0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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