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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1〕6号 (新兴县太平镇玉生木炭加工厂)

发布时间:2021-10-29 16:55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太平镇玉生木炭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1MA56BWD60P

        经营者:杨玉生

       详细地址:新兴县太平镇共成工业区(莫保林房屋)

       2021年8月3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厂位于新兴县太平镇共成工业区莫保林房屋的木炭加工、销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厂主要经营木炭加工、销售项目,占地面积约907平方米。该项目于2021年5月开始建设,已建有烘干机设备一套,制棒机一台、炭化炉三个,主要生产工艺为:木糠→烘干→制棒→炭化→成品。经调查核实,你厂木炭加工、销售项目未依法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1年5月开工建设,总投资11.75万元。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3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5日);3.新兴县太平镇玉生木炭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4.新兴县太平镇玉生木炭加工厂经营者杨玉生身份证复印件;5.租房协议复印件;6.生产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及微信支付凭证;7.《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1〕5号)及送达回执;8.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 17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7号),告知了你厂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厂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现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整(¥2,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7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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