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1〕7号 新兴县东成镇衔锋塑料厂
发布时间:
云环(新兴)罚〔202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东成镇衔锋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1MA54RLDY5D
经营者:黎达锦
详细地址:新兴县凉果工业城(东成镇)(生产车间)西侧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2日到你厂位于新兴县凉果工业城(东成镇)(生产车间)西侧的塑料制品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厂主要经营塑料制品加工、销售项目,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该项目于2020年8月开始建设,已建有PE管道生产线2条、混料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是:原材料→混料→加热挤出→冷却→牵引收卷→成品。经调查核实,你厂的塑料制品加工、销售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0年8月开工建设,总投资22万。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12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17日);3.新兴县东成镇衔锋塑料厂营业执照复印件;4.新兴县东成镇衔锋塑料厂经营者黎达锦身份证复印件;5.设备款支付收据复印件;6.《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1〕6号)及送达回执;7.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 18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8号),告知了你厂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厂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现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4,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7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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