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1〕8号(何云停未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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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何云停(新兴县东成镇碧塘村委碧塘村罗柯垌牛蛙养殖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350622XXXXXXXX3570
住址:
经营地址:新兴县东成镇碧塘村委碧塘村罗柯垌
根据舆情反映,2021年8月26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新兴县东成镇碧塘村委碧塘村罗柯垌的牛蛙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的牛蛙养殖建设项目主要从事牛蛙养殖,项目总占地面积约40亩,养殖面积约20亩,年产20万斤牛蛙。该项目于2021年4月开始建设,已建成养殖池约200个、2间简易办公房和配置1个抽水泵等设备设施。现场检查时,你的牛蛙养殖项目正在养殖,150个养殖池内正在养殖牛蛙,现存量牛蛙约17万斤。项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水经一个长约300米宽约4米的U形沟后通过PVC管排入村中外环境水沟,后流入附近的廻龙河。经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你牛蛙养殖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即于2021年5月投入生产运营。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26日、8月28日、9月1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26日、9月1日);3.何云停身份证影印件;4.《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1〕7号)及送达回执;5.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 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9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现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7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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