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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树本造纸有限公司 云环(新兴)罚〔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1-12-02 15:16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新兴)罚〔2021〕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树本造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54HFJ476

      法定代表人:李孔坚

      详细地址:新兴县车岗镇工业开发小区(李百炎房屋)(办公住所)

     2021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车岗镇工业开发小区(李百炎房屋)的黑卡纸、彩卡纸制造、销售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黑卡纸、彩卡纸制造和销售项目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DA001)排放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检查时你公司黑卡纸、彩卡纸制造和销售项目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你公司黑卡纸、彩卡纸制造和销售项目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XXCQ21071401)显示,你公司黑卡纸、彩卡纸制造和销售项目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的折算值浓度为155mg/m3、321mg/m3 、1.59×103mg/m3 、143mg/m,分别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标准(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150mg/m3、一氧化碳:200mg/m3、颗粒物:20mg/m3)的3.43倍、1.14倍、6.95倍、6.15倍。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14日、10月12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0月12日);3.《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XXCQ21071401)、《环境监测现场记录表》、相应检测项目的采样原始记录、分析记录、相关仪器检定和标准物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及相关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4.新兴县树本造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李孔坚身份证复印件;5.新兴县树本造纸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6.《关于新兴县兴民造纸厂年产黑卡纸、彩卡纸目环保备案的函》复印件(云环备【2016】64号);7.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1〕1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黑卡纸、彩卡纸制造和销售项目停产,锅炉停机,未发现废气排放口有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11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6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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