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承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云环(新兴)罚〔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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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1〕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承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4UWFTG2T
法定代表人:曾艳
详细地址:新兴县车岗镇工业开发小区(黄焕养房屋)
2021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经营80万件风扇罩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你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获得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批复文件编号:新环建管〔2017〕33号),并于2017年9月通过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通过验收文件编号:新环验〔2017〕61号)。但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0年7月擅自新建喷粉车间1个,内含有超声波清洗、喷粉等工序,总投资150万元。但2017年7月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明确:该项目不包含喷涂、金属表面处理等工序。因此,上述新建的喷粉车间与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0月13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0月18日);3.云浮市承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曾艳身份证复印件;4.云浮市承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厂长江海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授权委托书;5.《云浮市承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80万件风扇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页复印件;6.关于《云浮市承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80万件风扇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建管〔2017〕33号)复印件;7.关于云浮市承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80万件风扇罩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新环验〔2017〕61号);8.《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新兴)改〔2021〕14号)及送达回执;9.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1〕12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6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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